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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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8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8297號債權人 王婷儀 債務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司執助字第6666號之執行財產,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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