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8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楊舒婷 債務人 林哪惠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戶籍址在屏東縣琉球鄉,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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