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 許晉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對原告就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5,525元,合計37萬2,6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返還18萬6,300元予原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說明,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萬8,900元【計算式:37萬2,600元+18萬6,300元=55萬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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