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代理人 黃郁舜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昌榮 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昌榮、王 陳阿鳳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第一審本院112年度羅簡字第341號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劉昌榮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被告 王陳阿鳳 負擔。」是本件第一審裁判已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及分擔比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