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 張又升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被告 游林切
林素圓 林貴琴 林光民 林光燦 張世春 張維貴 張桂珍 張維添 張維財 張湲雯蘇 張金玉 張維富 楊劉秀琴 劉進雄 劉秀娥 林鳳英 林清發 林清輝 林春城 林登山 林信佑 陳林美貞 林美鳳 劉玉臺 劉宸瑞 劉玉清 劉玉華 原住新北市○○區○○里○○路○○○巷 洪秀菊 洪守信 洪靜文 洪守義 馬林素 朱黃林原 吳明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