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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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啟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二、本件原告書狀如為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同法第105條之規定,表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如係對「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之「行政處分」及「財政部」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者,應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為被告,並列關務長「 楊崇悟 」為代表人,載明其機關地址均為「基隆市○○區○○街0號」。
(二)原告主張其不服財政部民國110年11月11日台財法字第11013924560號訴願決定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未依前揭規定於起訴時檢附訴願決定書。是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及經提起訴願之原處分書等文件到院,如有其他與本件相關之證據資料,並請一併提出,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乙份。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