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昌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林秀妙附註:原告應就工程交接清單所列「已施作未估驗」部分之工程是否業經完成估驗一節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