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19號原告 李怡岑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被告 王陳玉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芬 律師被告 王鎰昇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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