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七年年度偵字第一三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死亡,此有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証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麗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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