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真明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