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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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翊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翊瑋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翊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8年1月30日10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前往店長 張美蓮 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全聯福利中心」,徒手竊取商品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售價共計新臺幣【下同】5,952元,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未結帳即直接離去,得手後據為己有。
㈡復於108年2月1日15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前往上址全聯福利中心,徒手竊取商品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售價共計15,712元,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未結帳即直接離去,得手後據為己有。
嗣後店長張美蓮發現商品數量短少,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影像,循線扣得吳翊瑋提出之如附表一編號6(僅扣得其中1組)、附表二編號2至9所示商品,始查獲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一)被告吳翊瑋於警詢之自白。
(二)被害人即證人張美蓮店長於警詢之指訴。
(三)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擷取照片6張(108年1月30日)、6張(108年2月1日)、查扣贓物總數照片1張。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1紙。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數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被告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即率然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秩序,所為實屬可議;並參以其徒手竊取開架商品之犯罪手法雖平和,但被告兩次竊行均揀選單價高昂之營養品且數量非微,而上揭營養品並非剛性需求之日常生活必需,可見被告並非係因飢寒所迫之不得已而偶然犯之,其犯罪情節非輕;惟仍念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交出部分竊贓及賠償被害人其餘未起獲之商品損失13,675元,有和解書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乙件在卷足佐(見警卷第29頁、第21頁),堪認犯後態度良好;並酌以其所竊物品之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失之程度;暨衡及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前段所示之刑,並定期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財物,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本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但除扣案部分業已發還被害人外,被告亦已賠償被害人其餘商品之損害13,675元,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1紙在卷可稽,有如上述,足認被告未因本案犯罪而保有任何利益,如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錄論罪之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事實及理由欄一、(一)即108年1月30日之竊盜犯行所竊之物一欄表│├──┬───────────┬────┬──────────┬──────┤│編號│品項│數量│售價(新臺幣)│是否扣案│├──┼───────────┼────┼──────────┼──────┤│1│MoveFree益節加強型迷│2瓶│1,998元│未扣案│││你錠││││├──┼───────────┼────┼──────────┼──────┤│2│挺立鈣迷你錠70錠│2瓶│798元│未扣案│├──┼───────────┼────┼──────────┼──────┤│3│挺立葡萄糖胺強力錠100│1瓶│649元│未扣案│││錠││││├──┼───────────┼────┼──────────┼──────┤│4│善存葉黃素20mg液態膠囊│2瓶│1,300元│未扣案│││60粒││││├──┼───────────┼────┼──────────┼──────┤│5│舒適牌刮鬍刀組│1組│229元│未扣案│├──┼───────────┼────┼──────────┼──────┤│6│舒適牌刮鬍刀(刀片組)│2組│978元│扣案1組││││││已發還│││││││├──┴───────────┴────┼──────────┼──────┤│││││共計│5,952元││└───────────────────┴──────────┴──────┘附表二:
┌─────────────────────────────────────┐│事實及理由欄一、(二)即108年2月1日之竊盜犯行所竊之物一欄表│├──┬───────────┬────┬──────────┬──────┤│編號│品項│數量│售價(新臺幣)│是否扣案│├──┼───────────┼────┼──────────┼──────┤│1│善存葉黃素20mg液態膠囊│2瓶│1,300元│未扣案│││60粒││││├──┼───────────┼────┼──────────┼──────┤│2│萊萃美維生素B群90錠│1瓶│375元│已扣案發還│├──┼───────────┼────┼──────────┼──────┤│3│萊萃美維生素B群加鋅錠│1瓶│654元│已扣案發還│││50+50錠││││├──┼───────────┼────┼──────────┼──────┤│4│加仕沛葡萄糖胺PX錠120│2瓶│1,998元│已扣案發還│││錠││││├──┼───────────┼────┼──────────┼──────┤│5│MoveFree葡萄糖胺150錠│3瓶│2,697元│已扣案發還│├──┼───────────┼────┼──────────┼──────┤│6│萊萃美高濃度魚油軟膠囊│3瓶│1,707元│已扣案發還│││100粒││││├──┼───────────┼────┼──────────┼──────┤│7│德奧生技深海魚油1400mg│1瓶│475元│已扣案發還│├──┼───────────┼────┼──────────┼──────┤│8│萬歲牌無調味綜合堅果│1罐│299元│已扣案發還│├──┼───────────┼────┼──────────┼──────┤│9│澎澎香浴乳(補充包)│1包│89元│已扣案發還│├──┼───────────┼────┼──────────┼──────┤│10│瑞穗全脂鮮乳│1罐│166元│未扣案│├──┴───────────┴────┼──────────┼──────┤│││││共計│9,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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