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賴清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97年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涂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