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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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陳玉婷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被告斯柏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君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65,417元,其中工資部分37,815元【計算式:預告期間工資34,000元+106年10月份工資差額962元+106年11月份工資差額2,853元=37,81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為500元,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非工資部分127,602元【計算式:資遣費109,638元+提撥退休金17,964元=127,602元】,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30元【計算式:500元+1,330元+3,000元=4,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捷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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