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薆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101年度偵續字第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薆芸涉犯妨害公務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案所查扣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除據被告供述在卷外,復有查獲現場照片存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涉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
1年度偵續字第8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440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2年10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已依指定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查明屬實,復有該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01年度上職議字第4408號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鑰匙
1支(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管字第818號),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查獲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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