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37號上訴人 胡碧玲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黃豐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宥鎂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03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