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告振隆製衣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詔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35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7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振隆製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振隆公司)邀同被告朱詔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3月8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及200,000元,合計1,000,000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均如附表1所示,並約明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計息外,其逾期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10%,超過18
0天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振隆公司於109年9月2日繳款後,即未再依約繳付上開借款本息,尚欠本金合計578,081元未付;又被告朱詔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78,081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6-28、50-52頁),其主張核與上開事證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6,2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1:借款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年利率│最後計息日│尚未清償餘額│├──┼─────┼─────────┼───┼─────┼──────┤│1│800,000元│107年3月8日起至│6.66%│109年7月│462,465元││││109年3月8日止││16日││├──┼─────┼─────────┼───┼─────┼──────┤│2│200,000元│107年3月8日起至│6.66%│109年7月│115,616元││││109年3月8日止││16日││└──┴─────┴─────────┴───┴─────┴──────┘附表2:請求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180日以內以左│逾期超過180日以││││││開利率10%計算│左開利率20%計算│├──┼───────┼─────────┼───┼─────────┼────────┤│1│462,465元│自109年7月17日起│6.66%│自109年8月18日起│自110年2月14日││││至清償日止││至110年2月13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115,616元│自109年7月17日起│6.66%│自109年8月18日起│自110年2月14日││││至清償日止││至110年2月13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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