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