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江鴻璿
邱瀚霆 許智傑 羅開文 被告 孫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訴外人 陳曉瑩 即 陳秋娥 與 蔡孟樺 所簽訂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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