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2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瑜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柒仟零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元(計算式:8,370-500=7,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等),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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