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31號原告新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明生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新竹市○○○○道系統第二期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被告新竹市政府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新竹市○○○○道系統第二期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契約第19條第3項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