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693號107年度附民字第694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江徐碧
蔡翠蓮
呂紹綱 被告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吳樵 (原名 吳彥諄 )被告 張庭 (原名 張玉珍
陳宇莘 (原名 陳貞錡
張林濠 劉定恆
石文儒 黃秋惠 陳品松 李紹徵 上列被告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樵、張庭、陳宇莘、張林濠、劉定恆、石文儒、黃秋惠、陳品松、李紹徵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江徐碧、蔡翠蓮、呂紹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
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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