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 柯文宗
柯文禮 柯文儀 柯文貴 柯文壽 柯春霞 上五人共同送達處所:臺北市大安區復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被告 陳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179元,查原告現請求被告拆除附表所示之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交還所占用附表所示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又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17、417-1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3,000元、25,500元,有系爭417、417-1土地謄本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09,705元(計算式:81.2㎡×123,000元+8.71㎡×2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848元,原告僅繳納92,179元,尚不足9,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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