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上訴人即原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被上訴人即被告世翔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奕傑 被上訴人即被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