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844號債權人 郭宥辰 即尚宥企業社債務人楊清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1284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4年12月31日│300,000元│104年12月31日│XG0000000│├──┼────────────┼───────────┼───────────┼───────────┤│002│104年12月31日│300,000元│104年12月31日│XG0000000│├──┼────────────┼───────────┼───────────┼───────────┤│003│105年1月31日│500,000元│105年4月28日│XG0000000│├──┼────────────┼───────────┼───────────┼───────────┤│004│105年1月31日│598,689元│105年2月1日│XG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