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 楊育貞
陳葦維 劉金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陸萬捌仟叁佰玖拾元【計算式:3,368,519元+1,599,871元+1,000,000元=5,968,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玖萬零壹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