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95號上訴人 丁禎庭 兼訴訟代理人 葉婷 上訴人 丁豐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孔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