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商訴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原告瀚承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秉承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 律師
王嘉翎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張家祝
參加人日商‧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前原和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商‧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0月7日以「Dunler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輪胎、內胎、外胎、補胎膠片、胎面帶、胎面環、輪胎氣門嘴、輪圈蓋、汽車輪胎、自行車輪胎、機車輪胎、打氣輪胎用內胎、修補內胎用膠片、翻新輪胎用胎面、輪胎毛刺、輪胎防滑栓、補胎條、內胎修補用品套件、汽車及其零組件、機車及其零組件」商品,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參加人嗣於100年12月30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即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原處分機關審查期間,適商標法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異議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0款規定。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並無前揭條款規定之適用,以102年4月30日中臺異字第101002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參加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案經被告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被告嗣於102年11月18日以經訴字第10206109060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原告不服原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