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01號聲請人 黃兆明 即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考量實務運作,將董事會之董事席次調整為由7人組成,並經第3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同意,及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同意辦理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3屆第3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出席簽到冊、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28日部授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