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美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102、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名下僅餘乙輛汽車(廠牌:三陽,出廠年份:2001年),上開汽車使用迄今已逾10年,參諸經濟部所定汽車使用折舊年限早已無殘餘價值;本院復職權查詢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險契約資料,經該公司105年5月3日陳報狀復本院,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存在,堪認債務人無於該公司投保保險,並無相關保險契約終止或解除後可取回金額可供列入清算財團,準此,本件清算程序之債務人,顯有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之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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