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文輝選任辯護人沈孟賢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文輝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文輝前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基於人趨吉避凶之本性,常伴有高度逃亡之風險,且被告於員警獲報到場後,突然情緒激動,起身欲離開而抗拒警方執法,為員警予以管束,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為證,又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訊問時亦坦承擔心被抓後就看不到老婆跟小孩了,復考量被告前有多次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故依比例原則衡酌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羈押。
三、現被告羈押期限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3月28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有多次通緝之紀錄,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日後再行逃匿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故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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