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王建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 律師
高鳳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明亮 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1,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潘盈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