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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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3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國臺被訴公然侮辱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徐國臺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辱罵告訴人 王信坤 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就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就被告涉犯恐嚇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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