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87號反請求原告 林金煥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對反請求被告 黎春蘭 反請求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查:①離婚之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86,053元,應徵收裁判費32,
581元;以上①②共計35,58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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