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楊智丞 被告 黃晟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楊智丞於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7號被告黃晟豪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彥君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