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湖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李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以新北警汐刑字第11242303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和幪 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警棍1支),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和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5月起至同年7月28日止。

㈡地點︰住○○市○○區○○街000巷00號13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意圖獲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上述時

地,公然在蝦皮拍賣網站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 陳品 如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蝦皮購物網站違規商品清冊。

三、核被移送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警棍1支)之違序行為。經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情節、危害程度、及其年齡、智識、家庭情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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