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湖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李和 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9月18日以新北警汐刑字第11242303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和幪 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警棍1支),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和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2年5月起至同年7月28日止。
㈡地點︰住○○市○○區○○街000巷00號13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意圖獲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上述時
地,公然在蝦皮拍賣網站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 陳品 如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蝦皮購物網站違規商品清冊。
三、核被移送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警棍1支)之違序行為。經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情節、危害程度、及其年齡、智識、家庭情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