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7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伊茹
被上訴人
即原告湖之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玟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湖之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