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華業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華業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華業豪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3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