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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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曉慧選任辯護人黃柏融律師
趙友貿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㈡第一行關於「107年5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5月8日」。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三、㈡第一行「107年5月8日」之記載,係「106年5月8日」之顯然誤載,而上開文字之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俞伶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