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6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俊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