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賴昱亘 律師債務人 陳罔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7,7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