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4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廖詩敏
廖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9,50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3,000元、違約金2,951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