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債權人聖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公司設立地址位於臺北市,本院並無管轄權,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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