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債權人天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素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啓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王「啓」礼抑或王「啟」礼?並提出債務人
王啓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費規約全部影本。)㈢陳報請求金額13916元之計算方式。
㈣陳報債務人繳納管理費為「月繳或季繳」?若為「月繳」
,請確認請求金額13916元是否有誤?(因未到期管理費113年2月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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