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嘉麒 被告 王國興 即億興企業行
王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利息欄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二利息欄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嗣於訴訟進行中之101年8月16日以言詞撤回上開聲明,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2筆各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分別約定於115年5月20日及105年5月20日清償完畢,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2.8及5.8計付,並同意利率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機動調整,且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償還,加付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另加付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00年4月20日止起即違約未履行,分別尚積欠本金1,045,465元及921,658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負償還之責,惟經催討均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本票、授權書、授信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單各2份、連帶保證書、利率變動表各乙份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一)1,045,465元,及如附表編號一利息欄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921,658元,及如附表編號二利息欄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
┌──┬──────┬─────────────┬─────────────┐│編號│尚欠本金餘額│利息│違約金│├──┼──────┼─────────────┼─────────────┤│一│1,045,465元│自101年4月20日起,按年息│自10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8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921,658元│自10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