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梓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5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0
7號被告王梓羽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1月19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6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復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另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07號被告王梓羽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檢察官於100年1月2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確定,嗣於101年1月19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悔過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00年度偵字第507號偵查卷宗、100年度緩字第606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6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識報告書、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扣押物品清單、賠償和解契約書各1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份、查獲照片2張及扣案物暨內容擷取照片共15張等附卷可參。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片)│├──┼─────────────────┼─────┤│1│無雙OROCHI蛇魔│1│├──┼─────────────────┼─────┤│2│戰國無雙2│1│├──┼─────────────────┼─────┤│3│真三國無雙3│1│├──┼─────────────────┼─────┤│4│真三國無雙3猛將傳│1│├──┼─────────────────┼─────┤│5│真三國無雙2猛將傳│1│├──┼─────────────────┼─────┤│6│戰國無雙│1│├──┼─────────────────┼─────┤│總計││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