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桂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桂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桂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461號函及所附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張紹省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