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6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曾 喬暄 債務人 曾文祥 債務人 劉榮 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曾喬暄 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曾文祥、 劉榮招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7萬5,67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喬暄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7萬2,62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文祥、劉榮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6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文祥、曾│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72628│喬暄、劉榮│8月01日起││八三│││元│招││││└──┴───┴─────┴──────┴──────┴───────┘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文祥、曾│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2628│喬暄、劉榮│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招│││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