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52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中和市○○路281之3號)於民國95年10月24日死亡,開具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及印鑑證明各1份等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