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6號原告 吳奕璇 被告暖白色婚紗工作室法定代理人 張怡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原告須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x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