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2號原告 吳明學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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